和卡购卡协议

和卡购卡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和卡”,并由乙方签约的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为持卡人提供受理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和卡”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和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和卡”的使用规则、受理“和卡”的商户最新情况等基本信息。

3.甲方购买记名和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和卡 1万元(含)以上时,需提供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卡还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它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4.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且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本公司不接受信用卡购买任意金额的预付卡。

5.乙方于交付“和卡”时出具购买凭证及发票,且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6.“和卡”特约商户是指与乙方约定,接受和卡支付的商业单位。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官网查询可使用“和卡”的特约商户,也可以根据特约商户张贴的和卡标识,选择使用和卡支付。和卡特约商户会不定期发生增加或减少,以商户告知为准。

7. 甲方在线下特约商户使用“和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如发生甲方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8.甲方使用和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甲方应通过商户向乙方提出退款申请,经核实后,退款金额将退回至甲方用来支付的原和卡中,退款周期一般为材料交齐后一周。甲方应妥善保存使用后的和卡,以备退货时将资金回退到原和卡中。如有因和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弃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等情况,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和卡内的,可退回至甲方提供的其它同类别和卡内。

9.对于记名和卡,甲方信息如有变动,应至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变更登记手续。

10.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和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11.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使用“和卡”受阻的,乙方可以为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甲方保证其申请购买及使用“和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向乙方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和卡”。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

1.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 400-000-9988 咨询。

2.“和卡”可反复充值消费,持卡人可在乙方营业网点付款充值,充值后和卡内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规定的资金余额上限。

3.单位一次性充值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充值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付款,乙方不接受信用卡付款,不记名和卡充值不延长有效期。

4.记名和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和卡可提供免费延期服务,延期的和卡有效期延长 3 个月,甲方须持和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他人代办延期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5.乙方仅向记名和卡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记名和卡持卡人可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记名和卡挂失后,乙方提供有偿补卡服务,甲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补卡,他人代办补卡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6.乙方不向不记名和卡持卡人提供挂失和补卡服务。

7.记名和卡在购买满 3 个月后,乙方提供免费赎回服务,甲方须持和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他人代办赎回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购买的记名和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乙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记名和卡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8.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于卡外另行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三条 法律责任

1.乙方使用网络技术在网站上发布的商户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仅为甲方能及时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商户信息,乙方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负责。若甲方在商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商户协商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和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和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

(2) 乙方因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

(3) 因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购买“和卡”时,在《购卡登记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附则

1.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2.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3.因履行本守则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4.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和卡章程》相关条款执行。